宁夏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531 时间:2022-07-01 15:13

  宁夏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我区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推动水利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水利厅组织对《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宁水规发〔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升市场主体自律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从业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可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宁夏水利工程建设(含信息化)活动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市场主体在负责辖区或主管项目中从事水利建设活动产生的信用行为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水利厅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从业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涉及联合惩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执行。

  第七条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为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部门)协助水利厅开展信用管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参与辖区或主管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及时将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分值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5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信用良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级:X<60分,信用较差。

  第十条 初始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实时受理;信用评价复审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对当年信用评价到期单位进行集中复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一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资格)。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类型的,可同时申请多项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申请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时需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填写《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附件资料,提供近三年企业良好行为资料,所有申请资料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在线上传。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信息进行审核赋分。审核标准详见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评价认定标准(附件3)。

  已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单位,申报时需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填写《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查询结果。信用等级AAA级赋分95分;信用等级AA级赋分85分;信用等级A级赋分75分;信用等级B级赋分65分;信用等级C级赋分55分。

  第十三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建立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市场主体首次申请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后,其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等信用信息录入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许可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新信息,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与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执业注册状况信息,执业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与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三)从业单位的履约记录。

  (四)从业人员的履约记录。

  (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有关单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的奖励、表彰等良好行为。

  (六)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追究的违法行为;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有关单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理,或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不良行为。

  (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提交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自治区水利厅可根据需要通过现场检查、网上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档案承诺内容、从业行为、信用信息等进行抽查核实,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厅直属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部门)、各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提供的材料、作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级;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评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完成,信用评价复审按照当年相关通知公告要求开展工作,评价认定(复审)结果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水利厅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十六条按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评价认定标准(附件3)认定评分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为3年;按照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赋分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期满前,按照水利厅相关通知公告要求配合开展信用复核工作,更新电子信用信息档案及良好行为信息。期满后未进行信用复核的单位,原信用等级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自治区水利厅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实行量化计分,开展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结果以宁夏水利厅网站和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公布的《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市场主体可通过“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在线打印。

  第十八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主要包括:

  (一)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建议解除合同;

  (二)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司法判决;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本办法所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和建议解除合同。

  本办法所称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较大、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破坏较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影响较大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单位和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其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扣4分/次;

  6.责令关闭扣4分/次;

  7.限制从业扣4分/次。

  8.暂扣许可证件扣5分/次;

  9.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予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种及以上处理的,按最重的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的,参照吊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水利厅适时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公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应用

  第二十二条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结果及电子信用信息档案积极应用于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考核评比等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水利厅建立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一)列入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名单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不定期进行动态抽检,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督查检查频次等。

  (二)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取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拒绝信用档案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将其失信信息共享至信用宁夏网站、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

  (二)依据本办法,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三)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一般、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3.隐瞒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问题的;

    4.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且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缺陷或严重合同问题的;

    5.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2.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违反相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存在挂证行为的;

    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但数额未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第二十六条"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2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公开期限结束,且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重点关注名单”所列情形的,取消关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决定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予以核实并反馈。

  自治区水利厅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文书,载明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十八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公开期限结束,且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列情形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名称、资质等级、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员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实时在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完善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报送

  第三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所辖水利项目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表(附件5)》收集相关附件资料,并将电子文档上传至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市场主体行为记录文件资料进行核对扣除信用分值,扣分结果在宁夏水利厅网站和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动态监管依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水利厅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自治区水利厅推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三条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内可申请信用修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信用修复。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限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十四条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经项目法人初步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认定不良行为的其他政府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修复承诺书》和《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5、6)。

  (二)受理申请。自治区水利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修复决定。自治区水利厅按照《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修复标准》(附件7)对信用修复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附件8);不满足条件的,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书,并告知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同意修复的一般不良行为和较重不良行为,在信用修复决定书下发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处理结果公开期结束,并恢复扣除的信用分值。

  (四)后续应用。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行政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应当采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同意信用修复并出具《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后,将决定书推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督、审核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或企业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记录,监督管理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推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开展联合奖惩。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依据管理职责权限,加强辖区或主管项目的市场主体从业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位,保证信用信息记录、报送及时准确。

  第三十八条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动态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客观、公正的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所提供的市场主体良好(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其在记录市场主体良好(不良)信用行为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四十条自治区水利厅在信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规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原《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宁水规发〔201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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